10月14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主任科员郭向阳受贿案件进行了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郭向阳利用担任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2599元,为他人在承接交通工程业务、施工矛盾协调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陈某青等在资金支持、施工管理、行业垄断等方面提供帮助。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郭向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审判后,郭向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