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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规范“乡案县审”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质量
浏览次数:3005发布时间:2019-07-22

    为加强和改进乡案县审工作,推动新时代乡镇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青阳县纪委监委进一步对移送、审核、卷宗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乡镇纪委自办案件质量。

    移送手续更加规范。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规定》要求,县纪委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对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坚持两级审理、集体审议、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在乡镇纪委案件审理结束、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之前,由乡镇纪委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立案依据、全部证据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和被审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的检查反思材料、审查报告、初步审理意见、审理谈话笔录、乡案县审案件登记表等整理成卷后,移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对移送材料缺失、未成卷的,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一律不予接收。

    审核把关更加严格。审核工作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要求。对证据不完善、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规等细小问题,由审核人员直接告知移送单位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退回移送单位重新审查。在审核意见反馈时,点明案件尚存在的问题,要求乡镇纪委在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前整改到位。截至目前对1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退回要求补证,对2起案件超期问题要求乡镇纪委向县纪委作说明。

    卷宗归档更趋合理。乡镇纪委在收到审核意见、案件办结后,明确要求将审核意见、补充证据材料、支部大会讨论情况材料、乡镇纪委、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处理情况、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被处分人签收情况、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情况、工资待遇调整情况、组织处理情况等)、回访材料整理成卷,与原卷一并归档,切实做好纪律处分“后半篇文章”。

    以案代训成效明显。对乡镇纪委移送审核的案件,由县纪委审理室抽调其他乡镇纪检干部1名参与审核,对乡镇纪检干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现场解答。使乡镇纪检干部在“乡案县审”中增长知识,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办案能力,保障基层办案成效。截止目前,已抽调2名纪检干部参与了案件审核工作。(尹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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