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诉称:其与林某系邻居关系,李某屋后厕所旁有一棵直径约为50公分的柳树,该柳树属于林某所有。李某认为该柳树上的枯枝经常在风雨天气里掉落,会伤及到自己以及家人的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其多次要求林某砍伐此树,消除隐患,但林某不同意砍伐。镇、村干部也多次到现场调解,讲明利害关系,但林某仍以各种理由不予处置。后经村委会、镇调解多次调解、协商未果。为此,为维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李某特诉至法院,请求砍伐该树以消除危险。
案件处理
法院收案后,立即赴现场察看,查明的事实如下:李某屋后河边有一旱厕并由其占有,该旱厕旁有一棵柳树,属林某所有。该树平时自然生长,高而挺拔,久而久之,柳树枝叶伸向了旁边的旱厕且部分树枝伏于屋顶之上,继续生长有危及旱厕的隐患。但该柳树并未枯衰,正值壮年,枝繁叶茂,并无枯枝掉落隐患。故本院判决:林某将其位于李某旱厕旁边柳树从树根部向上延伸四米处的的树枝予以清除,以消除危及旱厕的隐患。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的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同时,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李某旱厕旁的柳树经其多年生长,部分枝叶向外伸展并伏于屋顶之上,如任其生长,存在危及李某旱厕的危险,该树存在危及旱厕安全的树枝应予清理。关于其诉称可能危及其及家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因该柳树并无枯枝掉落隐患,对其砍伐该柳树的主张,则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李某与林某系邻居,宜和睦相处,邻里团结,共孕美好乡村的文化氛围。邻里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宜协商处理,本纠纷尽管经村、镇及本院调解未果,但依据事实和法律,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目的是消除危险,确保安全。(县法院陵阳法庭 吴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