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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纪】用科学稳慎容错纠错来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
浏览次数:2416信息来源: 江淮风纪发布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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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是辩证统一的,核心要义是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的偏差。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精准监督执纪全过程要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坚持科学“界错”,规范精准“容错”,着力解决容什么错、如何容错的问题,激励干部在勇改革中创造新业绩,在敢担当中展现新作为。

  坚持科学“界错”,着力解决容什么错的问题。科学界定容错纠错之“错”是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首要条件。当前,各地相继出台容错纠错制度办法,为勇改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但实践中人们对于容错纠错的理解存在歧义,有的干部甚至对容错纠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怀疑,认为既然是“错”,就不存在“容”的问题,显然是将“错”等同于违法违纪行为。这就要我们把精准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有机结合,准确把握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动机、程序、性质、后果及措施等要素构成,界定出以公心还是缘于私利、界定是难以预见还是胡干蛮干、界定是科学决策还是暗箱操作、界定是敢作为还是乱作为、界定是事态可控还是影响恶劣、界定是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还是置之不理造成重大损失。辩证分析、科学“界错”,在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在坚定做到“两个维护”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坚决不容,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明令禁止不能免责、减责的一律不得纳入容错范畴,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规范精准“容错”,着力解决如何容错的问题。容错机制的目的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驱动力”,而不是给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搞纪律“松绑”。不能简单地将容错机制当做“收纳箱”,什么错误都往里“装”。要严格遵照“三个区分开来”为基本遵循,严格对照《安徽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启动、调查、认定、反馈、申诉”等五步程序办理。承办机关在启动问责前或调查进程中,应当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容错程序。当事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也可书面提出容错申请。启动容错程序后,承办机关要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解释说明,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调查机关应综合研判客观事实,科学分析具体情形,形成总体调查报告,提出是否认定容错的初步意见。在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当事人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认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将书面认定意见及时反馈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亦可向有关机关申诉或申请复查、复核。对混淆问题性质的,将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激励约束并重,着力解决容错“后半篇”文章。容错不是最终目的,重点在于总结经验教训、堵塞制度漏洞。一方面,同样的错误不能一犯再犯。再小的错误“屡教不改”也是不能容忍的。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另一方面,绝不允许犯重大、颠覆性错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叫停、早纠正,绝不能让小问题积累成大错误,更不能让个别局部的小差错,蔓延成全局性系统性的大风险。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除特殊规定外,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以及代表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对符合容错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同时,要通过谈心谈话、公开澄清等适当举措解决好容错“后半篇”文章,帮助他们卸下心理负担,心无旁骛地去做好工作,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作者:卢平 系青阳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来源:江淮风纪 2020年第11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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