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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话说“微腐败”
浏览次数:2323信息来源: 驻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发布时间:2020-10-2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首次提出“微腐败”,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把治理“微腐败”引向深入。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微腐败”也是腐败,不能小觑。

  “微腐败”缘于廉政意识淡薄。“微腐败”是一种公权乱用行为。其行为表现为,一点点,一滴滴,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一般大多发生在身边,形式多样,发生次数多,存在领域广。比如接受一点土特产、一包香烟、接受吃请、占点公家小便宜等。有人认为,这点小事不上纲不上线,应该没有多大问题。殊不知,正是这样的小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啃食了群众的获得感,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微腐败”显于职业操守失控。我们有的公职人员虽然拿着薪水工作,但是不能满足现状,认为自己没有劳有所获。于是就对那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辛苦费”、“劳务费”、 “人情礼”的“微腐败”行为司空见惯,进而“堂而皇之”地“笑纳”了。往往工作中“打擦边球”,与人“方便”,收点“好处费。更有甚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涉家补贴或侵占集体资金等,久而久之“微腐败”的行为不断“茁壮成长”。

  “微腐败”疏于党纪国法约束。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一尺五”。一个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往往缘于“微腐败”。偶尔用下公车、拿条香烟、吃顿便饭、收点礼品、贪点小钱等,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使人渐渐放松了思想觉悟,长此以往,丧失了廉洁自律底线,也就在习以为常中践踏了党纪国法的“红线”,以致违纪、甚至跌入犯罪的深渊。

  祸患常积于忽微。作为纪检监察人员,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实没有“微腐败”之说,大小腐败都是侵害老百姓的利益,都是对党和政府公权的践踏。因此,对于腐败问题,要事无细微,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都要坚决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总而言之,谨防“微腐败”,正所谓:“不义之财莫伸手,初心使命记心头。廉洁从政办正事,防踏红线免大错”。(县纪委监委驻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陈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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