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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明知申请人受过刑罚还敢包办“入党材料”
浏览次数:2023信息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7-13

  “老刘,七一马上要到了,我们来看望一下老党员,顺便了解一下村里的情况。”6月18日,江苏省响水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王群到新荡村开展走访慰问,见到该村原副书记刘某某。

  “王主任,上次的事对我教训很深刻,作为老党员,我感到很惭愧啊。”回想起去年因违规发展党员问题被县纪委监委处分的事,刘某某到现在还懊悔不已。

  事情要从2019年4月该县组织部门开展违规违法村干部清理行动说起,期间发现该村时任党总支书记尤某受过刑罚却被违规发展入党问题。组织部门将这一问题线索转交给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成立核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核查人员翻了整整两天的书证材料,却一无所获。

  “找到尤某当年的判决书是案件关键。尤某到村委会工作是2001年,根据时间推算,尤某被判决的时段应该是上世纪90年代。”王群分析。随后,核查人员按年份逐一查找该县人民法院1990年代所有的判决书,终于在1998年的判决书中找到了。判决书上面清楚地写着尤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落款时间是1998年10月8日。

  核查人员又在新荡村的党员档案材料中找到了尤某的入党材料,证实尤某入党时间是2013年8月。尤某是在受过刑罚后申请入党,隐瞒了政治历史情况,这明显不符合规定。带着这些书证材料,核查人员找到该村负责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刘某某。

  “发展考察党员是一件很严肃的事,让一名受过刑罚的人加入党组织,作为尤某的介绍人,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核查人员说道,并拿出尤某的内审材料复印件和入党志愿书复印件。看着面前的材料,刘某某主动交代了他帮尤某代填内审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事实。

  “唉!我们虽然都知道尤某受过刑罚,但碍于情面,加上法纪意识淡薄,帮着他蒙混过关,还天真地认为自己做了件‘好事’。”刘某某交代的情况,随后在其他几名培养考察人和介绍人那也得到了印证。

  2019年8月5日,刘某某以及其他4名村干部、南河镇原组织委员共6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通讯员 赵锦 || 责任编辑 张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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