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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乡镇(街道)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浏览次数:3078信息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站发布时间:2020-05-08

    近日,安徽省纪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从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设置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和强化对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等方面,就深化乡镇(街道)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县级监察委员会要依法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赋予部分监察权限。监察办公室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要坚持“两为主一报告”,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县级纪委监委负责,接受县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督促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惠农惠民政策落地见效,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净化优化基层政治生态。严格执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专职专用要求,坚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强化精准执纪问责。

    《指导意见》指出,县级纪委监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若干个乡镇(街道)之间设立纪检监察协作区,不作为独立机构,重点任务是协助县级纪委监委对所联系乡镇(街道)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县级纪委监委“一事一授权”,对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及村 (社区)有关人员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

    《指导意见》要求,村(社区)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纪检委员或者纪委书记,切实做到应配尽配。村级纪检委员要履行“监督员”“信息员”“宣传员”职责,协助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县级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村级纪检委员的业务培训,给予必要的履职保障。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村级纪检委员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和教育管理监督。

    《指导意见》强调,县级纪委监委应当督促建立完善小微权力清单,推动小微权力全面公开、网上运行。要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信访监督,加强问题线索处置力度,持续推进政治巡察向村(居)延伸。要严肃惩处“微腐败”问题,实事求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注重以案促改,堵塞制度漏洞,实现标本兼治。(陈多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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