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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首例恶势力集团犯罪案宣判 首犯一审获刑十四年
浏览次数:2062发布时间:2019-10-12

 

  10月11日上午,青阳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某等10人涉嫌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案进行公开宣判,首犯吴某某一审获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该案系青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汪某某、王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至今,吴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郑某、伍某某等人,在青阳县以某农庄为据点,大肆进行开设赌场、高利放贷、软暴力催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不法利益,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吴某某为首,方某某为重要成员,张某某、郑某、伍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索要非法债务,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行为,多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质押财物,非法开设赌场,明知他人系网上追逃人员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被告人吴某某、方某某、张某某、郑某、伍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系集团犯罪。吴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方某某系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张某某等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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