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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科学运用“四种形态”,精准监督执纪问责
浏览次数:3343发布时间:2018-11-20

    今年以来,青阳县纪委监委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既常态化管住“大多数”,又坚决处理“少数”和“极少数”。1-10月份,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 178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70人次,占比 39.3%;运用第二种形态89人次,占比 50.0%;运用第三种形态8人次,占比4.5%,运用第四种形态11人次,占比 6.2%。

    坚持抓早抓小,常态运用“第一种形态”。坚持以纪律为尺丈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始终把对党员干部的“管”和“治”更多地体现在日常,把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始终,切实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对反映的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的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理,早提醒、早纠正,真正把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轻微违纪等方面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坚持“初病”早治,着力用好“第二种形态”。坚持以《准则》为标尺,以《条例》为戒尺,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小事抓起,对自律不严、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党员干部,坚持“露头就打”,通过党纪政务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打板子”纠偏,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由“破纪”滑向“破法”,达到教育、提醒和警示的目的。

    坚持“重病”严治,持续强化“三四种形态”。坚持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把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对严重违纪的少数坚决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坚持一寸不让、重拳出击,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坚决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史志华 吴钟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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