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准’的提出,既体现了县纪委监委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又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怀。”近日,青阳县纪委监委印发《青阳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遵照执行。这是该县纪委监委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者必先受监督的要求,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切实举措。
“十不准”即:不准发表、传播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论;不准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小团体”、“小圈子”活动;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不准接受被监督联系单位、被巡察单位以及审查调查对象的馈赠和吃请;不准泄露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巡察工作中的秘密;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和涉案财物;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违规办案;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加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
县纪委监委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把落实“十不准”行为规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严于律已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做忠诚干净担当的“打铁人”。县纪委监委将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反“十不准”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防止“灯下黑”。(吴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