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规范、更清晰、更透明——聚焦监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何种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需要遵守哪些程序?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权力行使更规范
“兹决定由我委对余建军进行留置,留置地点杭州市看守所。”这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全国“留置第一案”中发出的留置令。首次使用的留置令没有范式可循,如何规范创制,让办案人员着实下了一番功夫。
“尽管时间紧任务重,但我们并没有为了赶进度而忽视程序和规定。”啃下山西“留置第一案”的硬骨头后,办案人员这样回忆……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其中最受瞩目的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公信力,要谨慎用好这项权力。
在规范监察机构留置权的使用方面,草案明确: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代表委员们认为,如今监察法草案关于留置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反腐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严格规范运用留置措施,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难题,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庄德水说,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使这把利剑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
权力边界更清晰
日前,广州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由市区两级监察委办结。非党员、不在编但实际执行公务的白云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原队员杨贵蓝被实施留置。经调查,杨贵蓝涉嫌收受贿赂、放任违法建设,监察委决定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草案明确,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同时,草案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草案对四种留置情形的规定,明确了留置适用的对象及条件。作为取代‘两规’的一种法定职权,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草案规定的实施条件。只有针对特定的犯罪类型,以及符合列举的具体情形的,才可以对其进行留置,这本身符合法治的明确性要求。”北方工业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泽军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认为,草案明确在这些情形下可以使用留置措施,这将有助于锁定证据,为下一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奠定基础,同时与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实现有机衔接。
权力运行更透明
在设立留置特定场所过程中,一系列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的措施被充分考虑在内。
对于社会关注的留置场所和被留置人员权利保护问题,草案明确规定: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草案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国家监察立法,是为了加大反腐败力度,同时规范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等相关规定有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实现监察法立法的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草案对留置期限、留置场所条件、审批要求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新华社记者 丁小溪、荣启涵、乌梦达)